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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永达胶袋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发布时间:2024-07-23 |   作者: 安博体育app下载安装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皇关缉一决字〔2018〕0192号】。

  2018年8月4日,永达胶袋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持345号进口货品报关单以进料对口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品PE再生塑胶粒24000千克,商品编号:3901100090,由粤ZAN22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经取样送检判定,发现实践进口货品为:1、线),其间聚乙烯 3000千克为我国现在约束进口的固态废料,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查看(查验)记载表、拘留笔据、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询笔录、当事人陈说陈述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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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永达胶袋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发布时间:2024-07-23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皇关缉一决字〔2018〕0192号】。

  2018年8月4日,永达胶袋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持345号进口货品报关单以进料对口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品PE再生塑胶粒24000千克,商品编号:3901100090,由粤ZAN22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经取样送检判定,发现实践进口货品为:1、线),其间聚乙烯 3000千克为我国现在约束进口的固态废料,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查看(查验)记载表、拘留笔据、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询笔录、当事人陈说陈述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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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永达胶袋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发布时间:2024-07-23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皇关缉一决字〔2018〕0192号】。

  2018年8月4日,永达胶袋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持345号进口货品报关单以进料对口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品PE再生塑胶粒24000千克,商品编号:3901100090,由粤ZAN22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经取样送检判定,发现实践进口货品为:1、线),其间聚乙烯 3000千克为我国现在约束进口的固态废料,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查看(查验)记载表、拘留笔据、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询笔录、当事人陈说陈述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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